传国玺或传国玉玺,作为中国皇帝信物的玉玺,亦被历代视为正统皇权的象征。其方圆四寸,上纽交五龙,相传由和氏璧所雕成(一说是蓝田玉),根据记载和流传的拓片,玉玺字迹有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、“受命于天,既寿且康”以及“受(昊)天之命,皇帝寿昌”三种说法。
秦汉
秦以前,民众喜欢用金属玉石雕刻为私人印信,按照个人喜好通常都有龙或者是虎作为装饰。秦以后,政府禁止皇帝以外的人以金玉作为私人印信,皇帝所用的印信被称为“玺”。前221年,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后制成传国玺,替代遗失的“九鼎”作为天子的象征,又命丞相李斯在传国玺(一说是蓝田玉)上写八个鸟虫篆字,有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、“受命于天,既寿且康”以及“受天之命,皇帝寿昌”三种说法,由玉工孙寿刻于其上,又称之为“天子玺”。北魏时崔浩开始将秦始皇所琢传国玺与和氏璧联系起来。秦二世死后,秦王子婴将传国玺献于汉高祖刘邦。王莽篡汉后,向孝元皇太后逼索玉玺,皇太后大怒,掷玉玺于地,摔崩一角,王莽命人以黄金镶补,尽管手艺精巧,但玉玺终究留下缺角之痕。王莽败亡后,玉玺落入更始帝刘玄手中,后来刘玄被赤眉军打败,玉玺落入刘盆子之手,后赤眉兵败,献玺于汉光武帝刘秀处。
汉末三国
东汉末年各路诸侯讨伐董卓时,爆发讨伐董卓之战,孙坚军率先攻入洛阳城,《后汉书》、《山阳公载记》、《吴书》、《资治通鉴》皆记载孙坚军进入洛阳后获取传国玺,但后来被袁术夺取,作为称帝的凭据,袁术死后被荆州刺史徐璆携玺至许昌,当时曹操得汉献帝,挟天子以令诸侯,至此玉玺得以重归汉室。最终传国玺仍从汉室手中传给曹魏,之后西晋篡魏使玉玺归晋。
两晋与南北朝
西晋以后传国玺的下落有多种说法:
- 西晋永嘉之乱后,晋怀帝被俘虏,玉玺归前赵,后赵石勒灭前赵得此玺;其字迹为“受天之命,皇帝寿昌”,后于玉玺右侧加刻“天命石氏”,并于五胡处流传,最后传到冉魏。冉魏因战祸求乞东晋军救援,玉玺又归于东晋。东晋时从五胡处夺回后便流传于南朝。
- 前秦苻坚被姚苌所杀时,玉玺被苻坚所埋藏。
- 北魏太武帝时于泥像中找到二方玉玺,字迹皆为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,其中一方旁边还加注“魏所受汉传国玺”。
- 北齐在侯景败亡后辗转得到他在南朝梁所夺取的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玉玺。
隋唐五代
隋朝统一后,传国玺为隋朝所承袭。后来隋炀帝杨广被杀于江都,萧皇后带玉玺逃入漠北突厥处。唐贞观四年(630年),李靖率军讨伐突厥,同年,萧皇后与隋炀帝之孙杨政道背返归中原,传国玺归到唐朝,至五代十国之后失去踪影。
玉玺失踪
有关玉玺的失踪之说,现时有多种说法:
- 五代十国后唐末帝李从珂自焚之时失踪。
- 五代十国后晋出帝被辽太宗在公元946年俘虏时丢失。
- 辽朝保大二年(1122年),辽天祚帝遗失传国玺于桑干河。
- 宋哲宗时,曾有人宣称发现了传国玺,送至朝廷,直到靖康元年(1126年),靖康之祸,徽宗、钦宗被俘虏,金兵攻破大梁,“传国玺”也被金兵掠走,从此销声匿迹。
- 元朝记录曾获宋金之玉玺,元顺帝逃回漠北时失踪。据传被后金获得,然而根据清朝史料记录,其获得的并非秦传国玺而是来历不明的“制诰之宝”,元编《辽史》也不支持此说法,且清乾隆皇帝也否认自蒙古得到的是真正的传国玺。
明军攻入元大都,“俘获诸王子6人,玉玺两枚,元成宗玉玺一枚,元朝共11个皇帝,其它皇帝玉玺均没有缴获。” 据《二十五史纲鉴》载:公元1370年5月,明军横扫塞北直捣应昌之时,缴获元顺帝出逃所带到漠北的一批珠宝,但其中既没有元朝诸帝的玉玺,亦没有传国玺。
由于传国玺下落不明,明、清两朝均没有传国玺。是故明朝开国时,明太祖朱元璋有三件憾事,其中首件就是“少传国之玺”。
再现传闻
北宋绍圣三年时,农夫段义宣称无意间发现了疑似传国玺的玉印,经十三位大学士依据前朝记载多方考证,认定是始皇帝所制传国玺,但是朝野不少有识之士怀疑它的真伪。靖康之乱时,金兵进入汴京,这块“传国玺”也消失无踪。
明弘治十三年,陕西巡抚熊翀进献白玉玺一方,书小篆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。礼部尚书傅瀚奏曰其不合《辍耕录》所载传国玺受命宝,且人君治天下以德不以玺,高皇作玺亦足以为一代受命之符而垂法万世,请不用此印。明孝宗从其言,藏而不用。
明崇祯八年,多尔衮出兵征服察哈尔蒙古,最后苏泰太后持玺出迎并投降,被投降后金的汉臣孔有德、耿仲明等人吹捧为所谓的“传国玺”,次年皇太极据此称帝,但事实上这方常见于皇太极圣旨的宝玺,其印文是小篆文“制诰之宝”,并非《辍耕录》所载之鸟虫篆文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传国玺受命宝,也非元朝常用的叠篆印玺,仅是标榜身份正统性的政治操作,此印于乾隆朝废而不用,但后又宝于盛京凤凰楼,为盛京十宝之一。
清乾隆三年,督河高斌进献碧玉玺一方,书鸟虫篆字“受命于天,既寿永昌”,雕刻古泽可爱,颇有秦汉古意,与《辍耕录》所载传国玺受命宝也颇为吻合。然而清高宗认为其材质并非玉质,且推定其应不是秦代流传下来的传国玺,只是好事者仿古所作,并表示“即使尚存政、斯之物,何得与本朝传宝同贮,于义未当”,仅当作玩物而未用作国宝。